诉讼离婚的定义及特点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规范。诉讼离婚规范,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状况,包含一方需要离婚而另一方不认可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赞同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可以达成一致建议、作出适合处置的状况。诉讼离婚规范有下述特点: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需要实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不是许可当事人离婚。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置起主导用途,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察,是不是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能够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备强制实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实行。(二)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根据国内《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状况下,使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国范围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海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1.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预防当事人草率离婚,与在双方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时,能够帮助平和、妥善地处置离婚所涉及的很多方面的问题。在婚姻日常,双方难免会有一些冲突和纠葛,有时逞一时之气,就会使矛盾扩大,冲突变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达到不可以一同生活程度的婚姻当事人也需要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降低敌对,对我们的婚姻情况和以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能够帮助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共识,需要当事人双方自愿,不能强迫;调解更不是无原则的,而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职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方位的离婚协议,包含双方赞同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以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备法律效力。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含双方就是不是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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