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的认定
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出租合同关系,而将出租物出租给次承租人用、收益。
转租与出租权的让与不同,其不同在于:
第一,就法律性质而言,转租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新出租合同;出租权让与为出租债权的出售。
第二,就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关系看。转租时,转租人于转租后,仍享有出租权,同时在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又产生一新的出租关系,基于此出租关系,转租人在出租物上为次承租人再度设定新出租权;出租权的让与则不同,在承租人让与出租权时,承租人于出售出租权之后,退出出租关系,第三人代其位,成为出租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就获得办法而言,转租中,次承租人出租权的获得属设定的获得;出租权的让与中,受叫人出租权的获得,属移转的获得。
第四,就法律关系的内容看,转租中,次承租人对于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一般分期进行;出租权的让与,受叫人对于作为出售人的承租人,则一般须一次性给付对价。
第五,与出租人发生的关系不同,国内《民法典》中对合法的转租需要经过出租人的赞同,而出租权的让与不必经出租人的赞同,仅需履行公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