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外实行期间得抑郁症能否减刑
在监禁期间,犯人患抑郁症一般不直接构成减刑依据。减刑主要依据罪犯的行为表现,如悔罪态度、遵守监规及参与改造活动的积极性。抑郁症非法定减刑情节,但若严重干扰罪犯改造,需综合考量其实质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不是适合调整刑罚实行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实行期间,假如认真遵守监规,同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别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创造创造或者重大技术改革的;
在平时生产、日常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将来实质实行的刑期不可以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十三年;
人民法院根据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的犯罪分子,缓期实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二十五年,缓期实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二十年。
2、监外实行期间行政拘留如何处置
罪犯监外实行期间若因特定行为被行政拘留,会有重大影响,可能加大监管或终止监外实行。处置依行政拘留缘由和罪犯表现评估。若因再犯罪被行政拘留,可能被重新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实行条件的;
(二)紧急违反有关暂予监外实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实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实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实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方法被暂予监外实行的,在监外实行的期间不计入实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实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实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实行期间死亡的,实行机关应当准时公告监狱或者看守所。
3、监外实行期间被拘留5如何处置
在监外实行期间,若遭到5日拘留的处罚,则需依据实质状况进行妥善处置。假如该拘留来自于普通的违法行为,那样这大概对监外实行产生不利影响。监管机构将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格审察与评估,以确定是不是存在违反监外实行有关规定的情形。若经查证确属违规行为,则可能面临重新接收监狱实行刑罚的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实行条件的;
(二)紧急违反有关暂予监外实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实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实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实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方法被暂予监外实行的,在监外实行的期间不计入实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实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实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实行期间死亡的,实行机关应当准时公告监狱或者看守所。
监外实行期间患抑郁症本身一般不可以直接作为减刑的依据。减刑一般需要考察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如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等。抑郁症不是法定的减刑情节。但假如抑郁症严重干扰其改造表现,需要综合具体状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