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产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出货土地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用权证书,且土地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产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出货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产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获得产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产品房的,应当同时获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依据《上海房产出售方法》第32条的规定,产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用权以出让方法获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用权出让金;
2.土地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获得房产权证书;
3.获得产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获得产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产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产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产品房的竣工出货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拟定房子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