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案处置有三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李乙虽然是王某的非婚生子,但王某生前并未认领李乙,故李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第二种建议觉得,王某不是张某的前夫,李乙更不是李甲的继子女,李甲和李乙之间是养父养女关系,故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无权继承。第三种建议觉得,虽然李乙在张某和李甲结婚时并未出生,其生父王某和张某更不是合法夫妻,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权利,李乙实质上是李甲的继子女,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笔者赞同第三种建议,理由如下:
1、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李乙是张某和王某同居期间孕育的胎儿,其出生则在张某和李甲结婚之后。虽然李乙在张某和王某同居期间只不过个胎儿,但在张某和李甲结结婚以后生的李乙,和王某之间的血缘关系没改变。对于非婚生子女,生爸爸妈妈也有亲权,且该亲权并不是需要通过生爸爸妈妈认领才能获得。因王某没遗嘱,故对其遗产适使用方法定继承,李乙作为其非婚生子女是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所以,第一种建议显然不可以成立。
2、第二种建议反映了该案的难题,即李乙和李甲之间的身份关系的确定。李甲显然不是李乙的生父,那他是不是是李乙的养父呢?养子女是指因收留关系的成立与养爸爸妈妈形成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的地位是因收留关系的成立而获得的,只有存在合法的收留关系,才能形成养爸爸妈妈子女关系。民法典规定收留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留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李甲并没登记收留李乙,而且有配偶者收留子女,须夫妻一同收留,而张某却系李乙的生母,没有收留问题,故李乙更不是李甲的养子女。虽然养子女在与养爸爸妈妈形成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后其与生爸爸妈妈的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即行消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爸爸妈妈的遗产,无权继承其生爸爸妈妈的遗产。但李乙并不是李甲的养子,李乙也未与别人形成养子关系,故不排除其对生父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3、李乙是不是就是李甲的继子女呢?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实质是继子女的生母或者生父与别人结婚,而其生爸爸妈妈之间是不是为合法夫妻,该婚姻属初婚还是再婚并不影响其继子女地位的获得。之所以作出上述讲解,是对过去社会现实的反映,而今婚外性行为增多,法学研究理应付此予以关注。如上所述,王某与张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张某与李甲是初婚,不影响李乙与李甲之间继子女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对其生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李乙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生父王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