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离婚
二十6、现我与老公感情不和,筹备离婚,想知道一下通过一些什么方法能达到离婚的目的?
答: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双方均自愿离婚的,同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合的处置,并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方法。具体来讲,其程序是: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一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对双方的申请进行审察后,觉得符合离婚条件,发给离婚证。这是一种最为简单也是最为经济的方法,但前题是双方对于婚姻、子女、财产等问题均作出了适合的处置,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是双方就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各方面不可以达到协议的状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置的离婚纠纷,都是离婚的诉讼程序或裁判离婚。虽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解,当事人可能达成共识,因而不用判决的结案方法,但这种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司法行为的结果,且须经过法院确认,制作正式法律文书。
二十7、我目前与老婆已达成离婚协议,但不了解怎么样书写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什么内容?
答:以下是一个由婚姻律师网首席律师贾盟军拟稿的离婚协议书范文:
离婚协议书(范文)
协议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没办法一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2、儿子张亮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成本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3、夫妻有坐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房内的家电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赞同作价××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万元。
4、夫妻无一同债权及债务。
5、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新年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方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
二十8、我与老公于在前不久协议离婚,已经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我目前觉得财产分割协议对我不利,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结婚以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依据你的内容来看,假如在协议离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即便受理了,也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假如你能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应当是在协议离结婚以后一年内提出,假如超越一年后提出,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十9、听说夫妻分居二年以上就能自动离婚了,想请问法律上有没如此的规定?假如他们不认可,在那种情况下可以离婚?
答:法律上没夫妻分居二年就能自动离婚的条文。任何经过了合法的登记手续的婚姻,要解除均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解除,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在起诉到法院后,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是决定离婚与否的规范。婚姻法规定了在以下几种状况下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起诉离结婚以后,如有以上几种状况之一的,不论他们赞同离婚与否,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另外,《婚姻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一条约是对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法定条件的补充性规定。
三10、我与老公由于家庭琐事发生了一次争吵,老公动手打了我,让我非常伤心。我想知道一下这属不是家庭暴力,从而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你们由于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虽然有相互动手的行为,假如没导致肯定的伤害后果,只能视为家庭内部的一种冲突,不可以视为家庭暴力。
三十1、我爱人有一次与他的旧情人会面,后来他一个人也承认了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目前我想离婚,但他不认可,请问,他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有配偶与别人同居?
答:依据法律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别人同居的情形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对于有配偶与别人同居的情形,是需要达到肯定的条件才构成,也就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一同居住。只有符合以上的条件,才视为有配偶与别人同居。你老公有过一次与异性不正当的关系,只能视为对夫妻义务忠诚的一种违背,但尚不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
三十2、我与一男子同居数年,一直没办理任何手续,双方生育了一个女儿。期间,我患上了肝炎。住院时我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负债,且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而让人痛心的是,在我患病期间,“爱人”对我不闻不问,我目前想和他解除这段无爱的恋爱,请问我这桩“婚姻”到底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若是同居关系,如何处置子女或者财产的问题?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同时,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是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你们之间是一种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假如不是是法律上规定的“有配偶与别人同居”的情形,则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假如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而对于你们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子女抚养纠纷,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依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状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赞同,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建议。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别人收留,须征得另一方的赞同,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一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另外,对于一方在一同生活期间患有紧急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合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三十3、我爱人是军人,听说与军人离婚应当征得军人的赞同,那假如他不认可,那是否就是不可以离婚了呢?
答:《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益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惜。关于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备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含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备军籍的职工。
2、适用条件: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假如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需要征得军人的赞同,若是军人提出离婚,没必要征得非军人的赞同,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3、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例外状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他们需要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赞同。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紧急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譬如,军人重婚或与别人同居;军人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4、实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即在离婚问题上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要依据具体状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认可离婚时,假如其婚姻基础和结婚以后感情都最好,非军人一方没什么主要原因提出离婚的,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原告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尽可能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假如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可以继续保持的;人民法院觉得确有离婚之必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赞同后可准予离婚。
三十4、我与老婆感情不和,筹备离婚。儿子现已有六个月,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样处置?
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暂停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国内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在离婚问题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这一特别规定的性质。这一特别规定只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可见,实行离婚自由,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状况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法律之所以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仍然是从保护妇女、胎儿或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的。由于假如男方在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无疑对女方是一个打击或刺激,所以加以限制。
2、这一特别规定的例外。(1)、女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这是由于,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总是都是出于某种紧迫是什么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筹备,这表明她觉得离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准时受理和不判决离婚,反而会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可能愈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婴儿的保护。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只有如此讲解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本意。(2)、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依据审判实践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置:第一,双方确有不可以继续一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视其迫切性准时受理离婚请求;第二,女方结婚以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为预防矛盾愈加激化,预防意料之外事故的发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即便这样也要强调对妇女和婴儿的保护。
三十5、我目前和老公感情破裂,两人均想离婚,但财产方面又没办法达成共识。目前却又都不愿先向法院提出离婚,由于大家都说听说哪个先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就会吃亏,请问真是如此吗?
答:这种说法是没法律依据的。国内《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对于夫妻结婚以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离婚当事人的一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到财产的具体状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结婚以后子女的抚养等原因作出公正判决的。
三十6、我的姐姐结结婚以后,发现其患了精神病,之后几年时间里,其老公对其不闻不问,不履行任何义务,甚至近二年跑到外面去,依据不管我姐了。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面,我姐姐能否提出离婚?
答:对于这样的情况,法律上没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同志觉得,应当依据具体事实来作出不一样的处置。就你所讲的状况而言,第一,假如你姐姐目前是不可以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离婚与否都由其自行决定,由于其并不是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第二,假如你姐姐是完全不可以分辨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依据具体状况来看。假如你姐在结婚之前,就存在无民事行业能力是什么原因,此时,就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也就是与你姐一同生活的近亲属。第三,假如你姐的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是什么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也就是,第一变更你姐老公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你姐提起离婚诉讼。
文书推荐:离婚协议书 模板 标准版20242024标准版离婚协议书范文离婚协议书打印离婚协议书范文20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