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大家不少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这种的问题,但由于大家对此不是非常知道,所以不少的东西都不是非常了解。对于这一问题,华律网我们整理如下要点,一块儿认识一下吧。
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拥有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需要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适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状况下,法律并不需要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须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质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可以时,因违约方已经没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可以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弥补手段。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因为继续履行只不过违约的一种弥补手段,而不是惩罚性手段,债权人是不是需要违约方继续履行与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是不是必如果以履行成本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成本过高,必然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可以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假如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他们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质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能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能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不是需要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别人不可以强迫。但债权人需要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适当的期限内提出,不然,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民法典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需要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如果为了促进债权人准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以上就是华律我们为你收拾的关于“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问题的有关常识,本网站为你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假如你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华律网咨询。